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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租赁费能不能入研发)

问: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来自宁波税务局的答复


分析如下:


承租人税前扣除:


单位应与员工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费的企业应取得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租赁费发票,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这些费用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税前扣除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与租赁相关的费用,取得合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1、加油费和车辆维修费,需取得单位名称抬头的普票或专票;


2、经营收费公路:过路过桥费,需取得单位名称抬头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局监制章的纸质票据;财政还贷公路,需取得财政监制的票据。


3、停车费,一般会取得停车费发票。


二、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比如车辆保险费、年检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折旧费等。


个人所得税:


1、单位租赁员工的车辆,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员工取得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并由承租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同时需要到税务局代开租车费发票。


2、如果没有签租赁合同或协议,以补贴或报销汽油费的方式支付租车费,则可能被认定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员工取得租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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