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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属于什么政策(营改增政策系列问答)


一、纳税申报


1.申报期调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5月申报期内,向地税申报4月所属期的营业税; 在7月申报期内,向国税申报5月、6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


2.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 3%)。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3.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5.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使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广东省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从5月1日开始可以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电子网络发票。


2.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3.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4.地税机关从5月1日开始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延长使用期限至不超过8月31日。


5.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前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1.适用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5.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纳税信用A、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5月1日新试点纳税人在5-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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