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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总使用面积 净使用面积)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实务中,在房屋租赁行为中,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且出租房屋的一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案例】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名下铭山大厦给A公司,情况如下:租赁铭山大厦9层1年,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租金109万元(含税),收取一个月押金36.33万。铭山大厦总面积30 000平方米 ,占地面积5 000平方米,9层总面积3000平方米。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0元/平方米,计算本层出租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1、房产税


不含税销售额:109÷(1 9%)=100万元


应交税房产税:100×12%=12万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屋占地面积:5 000×(3 000÷30 000)=500平方米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500×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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