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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底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区别(期末留底退税和增量留底退税一样吗?)




虽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已经施行了一年多了,但是很多小伙伴们对这个政策还有诸多不了解的地方,再加上后期政策上的变动,这就更让人迷茫了。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说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把那些让很多会计朋友迷惑的问题给大家好好说道说道。


在解决大家的疑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税法政策。




一、留抵退税政策汇总


很多企业在创立之初需要大额购置固定资产,但是短期内可能却难以接到订单,表现在增值税上,就是前期进项税额太多,销项不足,无法抵扣进项,从而挤占了大量的资金。


考虑到这一点,2018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试行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政策,开启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序章。


此后,该政策逐步扩展到全行业,退税比例也进一步扩大。为了让大家清晰地看到这一系列的政策变化,小编列了一个表格:



(可点击图片后放大查看)


以上三种适用情况,不仅退税条件不一样,可以退还的税额也是不一样的,一定要注意区分!











二、增量留抵税额


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并不是企业的全部留抵税额,而是仅限于增量留抵税额。


那么,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呢?


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除疫情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


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意:不管是第几次申请留抵退税,其增量留抵退税都是与2019年3月进行比较的。


2、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在实务中比较让人困惑,小编总结了几个常见的疑惑点,给大家分享一下:


(1)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3)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三、如何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并没有次数限制,如果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需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留抵退税。


不过, 由于“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收到退税款当期,需要在申报表上做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上将收到的退税款冲减相应的进项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务中,如果企业已将进项税额结转平,可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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