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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存入开户银行(银行存款300万属于什么客户)

2019年初,一些储户通过中间人介绍到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部门经理梁某红处去办业务,梁某红给出的存款利息是月息3%,梁某红按照3%月息给中间人4.5%的利息好处费。年化利息36%这是典型的民间借贷高利贷利息。但是储户们在中间人(实为梁某红团伙成员)的游说下,以及储户们对梁某红在工商银行办公营业场所公开谈论业务,就没有过多得考虑其中的合法性风险。#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315消费者防骗指南#





李某某(化名)手上有300万资金,刚开始试探性地存50万元。3个月后,梁某红将50万元归还并支付了3%的月息。因此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实际上,这是所有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类金融犯罪活动的常用套路,一开始先给集资人一点甜头,取得集资人的信任,接下来集资人就会存入大额资金。果然,李某某接下来存入300万元,李某某想存款密码在第三方“借款人企业方”,自己拿着存单,怎么钱都不会飞了。


李某某在工商银行办公楼贵宾室与梁某红喝茶的时间,梁某某安排下属工作人员通过代办开户,转账,办理存款等流水线业务,最后趁喝茶不注意,让工作人员将真存单换成伪造的假存单,然后以用身份证办理后续手续为借口,将李某某的300万资金从银行开户账号转移到梁某红个人名下。


有银行业内人士称,超过50万元的转账都要行长审批,这个梁某红是怎么样把几百万的款从储户名下,转到第三方账户的呢?如果一次性有几百万,上千万是怎么做的呢?银行有没有违规操作?最笨的办法就是50万元分两次转账,这样就规避了行长审批的麻烦。所以,也不会有违规的问题。





实际上,所谓的第三方企业掌握密码就是梁某红掌握密码,而真的存单已经被梁某红在银行办公楼贵宾室喝茶时被调换。李某某手中的存单是伪造工商银行民族路支行的假存单。最终,28名受害者被梁某红及其下属中间人,办公场所文员等4个人团伙套取2.53亿元。


2019年8月,部分受害者向当地法院起诉工行南宁分支机构,要求返还存款本金被南宁两级法院先后以,梁某红等人涉嫌诈骗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终止民事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正常处理方式。


2019年,当地监管机构在执法监督和内部排查过程中,梁某某的违规违法操作行为被发现,监管机构对梁某某作出终身禁入银行业的处罚并将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作出罚款150万元的处罚决定。2021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梁某某无期徒刑、罚金320万元,责令梁某红及团伙成员退赔受害者本金1.2亿元。一审判决后,梁某红不服提出上诉,现在该案还在二审程序中。





2022年3月14日,一些受害者通过媒体和网络发文质疑大白天存款在银行被客户经理转走,为何银行就不承担责任呢?


2022年3月18日,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网上发文回应称:受害人系为获取非法高息致资金流失,梁某红属于个人犯罪,将依法处理。“针对有媒体报道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机关认定梁某某属于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8名受害者2.53亿元仅仅是梁某红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梁某红在其他案件中的罪名还有:诈骗罪数额是200万元1名受害者;伪造350份银行票证等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8名参与者吸收资金35.6亿元,集资参与人损失1.5亿元。目前这些资金均未追回。


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没有结束,主犯梁某红不服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案件在二审程序中。由于刑事诉讼是针对梁某红等人的刑事犯罪量刑和定性问题进行审理,并不涉及工商银行南宁分支机构的犯罪问题,所以此前一审刑事判决中并没有提出让工商银行南宁分支机构承担退赔法律责任,仅仅是让梁某红及其团伙成员对受害者退赔。这样即便是终审判决,刑事判决也不会出现,让工行南宁分支机构承担梁某红等人犯罪行为、给28名储户造成1.2亿元损失的退赔责任。


这个案件事实现在很清楚了,梁某红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这种犯罪行为是公开发生在工商银行营业场所,存单上也盖了银行的章。现在可以说是个伪造公章。但是,要求储户当场识别银行公章这个要求太高了,就像储户从银行柜台那里收到假币,要储户当场鉴定为假币这个有点可笑了。银行也许会说,柜台怎么会有假币呢?假如某个银行柜台营业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用假币坑储户,反正出了事是个人犯罪,银行也不需要对储户承担责任。


所以,银行以梁某某是个人犯罪行为,储户为了非法高息被骗,储户有过错,唯独银行和法规经营没有责任,这样的逻辑是说不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件发生时间《民法典》未生效)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





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回应的意思是梁某红给出的月息3%不是合法的利息范围,这一揽储行为不代表工商银行。但是,对于储户来说,在工商银行办公场所VIP贵宾室,盖着工行公章的存单,工作人员对梁某红职务的称呼都让储户完全信息正在办理的存款业务是工商银行合法的储蓄存款业务。储户在这里是善意第三人。


追求高额存款利息并不可耻,法律上并没有因为单纯的利息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时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曾经肯定民间借贷利息36%合法。所以,银行以梁某红骗取储户资金属于梁某红等人个人犯罪行为,储户追求非法高息有过错,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法律上难以让受害者信服。


根据当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查明的事实,当时梁某红等人为存款人代办业务的方式,拿着储户身份证,密码和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取款转账业务,但是有关人员看到是本系统员工没有询问代理人(梁某红下属时某某等)账户大额资金异动风险,对代理支取存单业务金额异常资金支付核查不到位,导致工行南宁分行未向反洗钱部门报告。因此,对工行南宁分行罚款150万元。这说明监管机构认定工行南宁分行在梁某红,时某某等办理20名储户存取款业务中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过错。


当然,储户明明知道3%月息是不合常理的高息借款行为,尤其是银行正常业务是不可能如此高息,还积极参与造成被骗,储户是有过错的。这样的高息仅仅是存在于民间高利贷过程中。银行正常储蓄存款业务每个储蓄网点都可办理,不需要通过中间人神神秘秘的内卷方式去搞。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以后,能够追赃退赔多少是多少,无法追回的,集资参与人自己承担损失。28名储户2.53亿元是被梁某红等人以银行定期高息存款的方式,通过银行业务流程转移走的,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


虽然,梁某红等人在另案中有一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8名参与者吸收资金35.6亿元,集资参与人损失1.5亿元的犯罪问题。但,这个应当是不同性质的完全独立的犯罪案件。这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是没有通过银行存款业务流程,而是纯粹的民间私下搞的。所以, 28名储户2.53亿资金是梁某红等人诈骗罪,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件中的损失,不适用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的规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这里难以理解的是受害者拿钱去梁某红哪里存款,刚存进去到存单出来这段时间存单是合法的储蓄合同,梁某红安排其团伙下属时某某取款转账是监守自盗,还是诈骗呢?监守自盗是盗窃银行的储户存款,还是盗窃储户的存款?


一方面梁某红编造理由拿着储户的身份证,和密码办理业务;另一方面对银行来说是代理储户办理取款转账业务。银行和储户都是受害者。但是现在最终受害的只是储户,银行储户的钱被骗无法追回,而银行没有任何损失。公平起见,银行和储户应当分担损失,不能让储户一方成为受害者。


该案针对梁某红等人犯罪的刑事审理程序还没有结束,现在谈工行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还为时过早。按照“先刑后民”的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受害者是可以就民事损失部分向相关责任者提出索赔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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