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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引进投资股权变更法律风险(公司法关于股权投资的规定)


【案件回放】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S公司与M集团签订签订的风险《协议书》有效;第三人SM公引进司的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M集团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S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变更务。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股权分股权。本案中,S公司将其所持SM公司10变更%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另一股东M集团,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法故双方当事规定引进人公司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法律效。
 公司 股权M集团作为股权受让方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给付义务,其已关于合投资法持有S公司出让给其的10%股份关于。风险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SM公司负法律有为M集团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同时,依据协议书的约定,S公司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负有协助M集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现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其理应协助M公司法集团及SM公司完成工商变更规定登记。


【瀛台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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