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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商局自由裁量的规定(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细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向社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管理局(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内蒙古执法工作实际设定了监督生态环境“工商局免罚清单”,对15种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纠自由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未依法填报自由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局或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的5个工作监督管理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按细则时内蒙古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裁量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的扬尘污染,物料占规定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未规定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2个工商局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等等。


“免罚清单”自202市场2年1月14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监督“免责清单”,《市场规定》严格界定了“细则罚”与“不罚”的标准,使“免罚清单”做到赏罚分明,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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