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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年终奖个税(广州年终奖扣税标准)

扣留部分月工资作年底福利、将积压产品打折卖给员工、把“年会抽奖”当发年终奖……实践中,年终奖因年终奖发放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年标准终奖,企业可自主决定发放与否。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就应按照其规定或约定发放。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当结合奖金支付的初衷及奖金性质综合进行判断。



即晓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8000(年度工资薪金所得) 12000(年终奖)-30000(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5000元/月)-12000(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按照个人缴广州费比例25%)-9000(专项附加扣除,即房租项1500元/月)=9000元,全年个税纳税金额=90003%=270元。


即晓明的1200标准0元年终奖(按月换算后对应“不超过3000元”的级次)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年底前辞职了

还能领到年终奖吗?

年终岁尾应该是职场跳槽旺季,可很多职场人却被年终奖牵绊住,不敢跳槽。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也是绞尽脑汁,甚至想出扣税了延后、分期发放年终奖的办法。


没干满一年就辞职,还能领到今年的年终奖吗?劳动法专家、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波表示,关于年终奖,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对于年终奖能否分段计算的问题,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可用人单位在年终奖方面享有较大自主管理权,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广州发放时间、发放范围以及不予发放条件等进行约定。

扣税

大部分地区的司法个税案例是支持企业与员工的这种约定的,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个税绩效奖金。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般来说,年终奖发放日会滞后于考核年度。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全年表现以及公司全年效益等数据进行计算,最终确定年终奖的发放。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企业是根据企业财年计算企业效益、考量员工绩效,并据此决定年终奖发放问题。这种财年一般会与自然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企业的财年周期可能是上年四月到今年三月,也可能是上年七月到今年六月。在企业以财年为周期发放年终奖时,则法院审核的重点也会随之变为员工是在企业财年内还是财年后离职。


刘建波说年终奖,劳动争议诉讼具有地区明确规定,即便公司与员工之间无任何约定,员工未服务满一年离职,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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