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利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杨某以伪造文件、可以变更登记等手段,将股东池某、张某、游某的股权变更至林茂名下,非法占有池某、张某、游某的股权价值计184可以7495.55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公司有同犯罪,犯罪数额巨大。案发后,林茂主动到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林茂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茂犯公司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林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茂申诉。
再审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系单位的财物,而公诉机关指控侵占的对象系股东股权利益的价值,不是单位财物,不变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公司象,林茂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再审改判宣告林茂无罪。
简评: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个人将资产交给公司后,股东个人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公司对股东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但是,股权说到底还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其本质上不是抽象的公司财物。无论股东之间的股权如何进行转移,公司的出资总额、财产总量都不会减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特定股东的出资者权益。因此,转移其他股东的股权说到底侵占的也是他人财产,而非本单位财产,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行为。
日读经典
《大学》是故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变更法律规定案件,有权公司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股权转让,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案件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股权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吗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股权转让,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吗下有期徒刑股权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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