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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2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力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范红卫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35号),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计6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07,7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183,95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1,084,331.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72,870,668.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33050002号)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独立财务顾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用于标的公司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实施的“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2017年1月24日,恒力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核字[2018]33050011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募集资金置换决议之日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9,778,378,760.70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18年4月4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72,870,668.44元,鉴于公司目前专户剩余募集资金余额小于上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公司拟以募集资金专户全部募集资金余额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投入。


四、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全部剩余募集资金余额置换前期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金额。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恒力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资金置换事项已经恒力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皆发表了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恒力股份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财务顾问对恒力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8]33050011号)。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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