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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模型的意义(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价格机制逐步完善,经营者依法享有了充分的价格决策自主权,对于激发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大作用。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自主制定计税价格行为的重大举措,也是充分的发挥经营者自主定价作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营造经营者平等竞争的氛围,有利于抑制经营者偷税漏税的意识,有利于完善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常用制,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坚持政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准确认定税财物计税价格,促进经济长期快速、全面、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1]。


1 概念和特征


涉税财物包括应税物和抵税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这里的“财物”是一切与税收相关的标的总称,包括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财产性权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认定范围适用于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遇到应税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收费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及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纳税担保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形[2]。“认定”一词源自《价格法》第四十条,表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与市场中介的价格评估工作有着本质分析的区别,属于政府行政职能在“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保证“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方面的运用。从性质上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一种国家公权的体现,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政裁定行为,是税务行政服务专门化的体现。税务行政的公益性、职权性决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涉税价格认定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涉税价格鉴定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来承担,明确价格认证机构是国家授权成立,属于公立机构。从国内外实践看,由于公立机构更能保证税基评定的准确性和公允性,许多发达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政府价格认定管理局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州政府也都设有独立的不动产价格评定部门对不动产税基价格进行认定。事实上,作为公立机构的价格认证机构从事涉税价格认定与商业性的市场中介估价服务具有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2 现状分析


我国现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20个税种,其中属于从价税或部分属于从价税的就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14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前景广阔。由于税法仅在税收核定等方面提到过“估价”确定税基的手段,而对于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认定程序、技术规范等均无严格的规定,这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


2.1标准不一,不利于实现“国民待遇”。


我国税务部门计征税种绝大多数为评估从价税,从价计征税收负担与价值的关系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当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有偿服务计税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绝大多数计税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部分基层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按照申报价格确认应纳税额,许多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价格远分析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也有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按照估价报告确认应纳税款,而一些中介估价机构出于自身盈利目的,具有按照委托人要求出具估价报告的动机,同一物种不同纳税人产生不同税负。


2.2多方参与,不利于形成监管“拳头”。


涉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有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相关协会和事务所方法等,单位性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各参与主体相互独立,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容易导致应收税款因计税价格偏低造成流失。此外,少数税收征管部门直接认定涉税财物价值,“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引评估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2.3利益冲突,不利于专业队伍形成。


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多样化,必然不利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影响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长远发展。


3 主要机制


当前,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尚未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多种工作模式、工作程序等仍在进一步探索发展过程中。其认定目的是为了正确反映涉税财物价值及其变动,保证涉税财物损耗和实际价格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和说明,维护涉税财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涉税财物的优化配置和管理[4]。借鉴省内外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在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过程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创新发展,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3.1加强领导组织。


从实际出发,设立由物价、国税、地税、财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参与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物价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促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良好格局。在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时,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量力而行,从简单、见效快、易突破的二手房交易、二手车交易入手,一举突破,形成正面的、积极的社会影响。条件成熟的也可开展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和企业出口退税等其他涉税项目定价工作,分行业实施,重点推进,不搞一刀切、一阵风。


3.2注重综合协作。


为强业务对接,形成思想共识,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价格、国税、地税、财政、建设、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包括:政府价格部门对近期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情况的通报;税务部门着重在互通信息,介绍拟委托进行抵税应税财物价格认定情况和近期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常用问题,对前期价的格部门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效果反馈;其他相关部门则围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科学合理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保障。


3.3完善规章制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程序中的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各个环节,仔细梳理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等各税种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实施中涉及到的价格不明、价格争议情况,认真排查这些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发生点,及时归纳需要进行抵税(应税)财物价格认定的范围、因素、特征,充分考虑和区分抵税(应税)财物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财产权利等不同特点,不断细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的系列办法和操作规程。内容可包括:明确税务、价格、其他意义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权限时限等要求以及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后实施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渠道等。


3.4强化队伍建设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涵盖内容多、应用范围广、专业性较强,建立一支统一、高效、专业、廉洁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队伍尤为必要。为提高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应建立计税价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相关部门、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方面人员中产生。各相关部门要给予从业人员更多的关心支持,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同志要保持纳税人员相对稳定,并加强业务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清正廉洁办事。


3.5突出信息宣传。


要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重点是掌握好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等税种密切相关的房管、土地等信息,通过典型案例测算、数据信息比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计算模型,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奠定可靠的基础。特别是要注意义重收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意义的应税(抵税)产品、商品、货物的个案信息,抵押税财物不仅包括不动产,而且也包括动产和权利[5]。为由点到线式的总结提炼提供支持。其次是实现网上信息共享。通过与公安、国土、税务、建设、房模型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以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导向的信息资源整合。再次,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强化定期检查,完善信息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及时将信息研判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将领导决策转化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战斗力。此外,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包括网络、电视、报纸等各大新闻媒体、各类业务培训班、工作座谈会等大力宣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知度。(济南市发改委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常建国)


参考文献:


[1] 陈孟.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12.1]223.


[2]陈孟.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国市场出版社,2的012.[1.3]46.


[3](英)欧乐鹰(Tomr Orlik)著.史静(译).解读中国经济指标,中国经济出版社[2.3]43-44.


[4] 宗刚.许晓峰.郭华伟.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2]17.


[5]刘爱萍.物权法方法律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模型004,[5.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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