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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海域使用管理法四十二条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自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在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南防波堤南侧附近海域,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建设中国水电天津南港海上风电场一期工程电缆管线项目,非法占用海域0.0068公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天津市海监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即277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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