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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的购货佣金怎么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手续费佣金所得税扣除)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根据新收入准则,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销售佣金属于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开支,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增量成本。销售佣金,应当采用与其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对佣金的税前扣除有些限制性规定。


实务中,佣金税前扣除存在以下七点误区:


误区之一:佣金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一律为收入总额


一般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特例: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4.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一般企业以及委托境外销售机构销售开发产品,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或委托收入 计算限额,而非收入总额。


误区之二:佣金一律不得结转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保险企业佣金税前扣除属于特例,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误区之三:佣金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不是所有的佣金都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误区之四:无论哪种形式支付佣金与手续费都能税前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支付企业佣金,必需银行转账。支付个人佣金,不一定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也可以。支付给个人的佣金,现金支付无法取得银行付款凭据,可以通过发票、佣金合同(协议)、收据等进行税前扣除。


误区之五:向本单位的员工支付佣金按照佣金税前扣除


佣金既然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的劳务报酬,那么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中间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此,中间人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所谓佣金,实际属于工资薪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为员工申报个税,“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无需取得佣金发票入账。


误区之六:把销售回扣作为佣金税前扣除


误区之七:代销商品手续费超过5%不得税前扣除


其他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经销商不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经销商按实际销售商品与生产厂家进行结算,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之间是"交易双方"关系,不受5%的限制,对生产厂家支付给经销商的代销费用应当允许据实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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