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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会计制度适用民办学校吗(民办学校应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昨日,云南省教育厅等5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教育收费实际,我省对公办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收费、其他教育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出了相关要求。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学杂费


云南省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通知》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学费、杂费等其他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


公办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其中,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含调整,下同)已授权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按照现行有关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按照现行政策,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例最高不超过25%,学校自主定价收费项目不受该比例限制。


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精神,我省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通知》强调,各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要切实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需进行成本测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建议,切实做好论证协商、收费公示等,并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定价行为公开、程序合法、标准合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各级政府采用生均拨款方式给予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补助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加强对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扣减招生计划及财政扶持资金、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提高收费标准


关于校企合作办学,云南省公办高校举办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按照相应学科分类的学费标准执行。学校开展教学计划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可按有关标准收取学费,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培训费、实训费等形式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向学生收费,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转嫁由企业收费。


此外,《通知》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收取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中小学、幼儿园严禁以家(班)委会名义强制、诱导、暗示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收取与完成教学任务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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