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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



对外投资备案对象主要分为三种:

1、设立最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在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的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的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境内所谓的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设立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境外予理会。具体而言,个人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境内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境外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注册公司备案: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备案办理的流程:

1、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公司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注册资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公司业应在收到证书在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3、外汇管理局备注册公司案银行放外汇,外个人管局监管。投资金额注册资金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


4、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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