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明确,坚持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以供定储,以预算定储,量力而行,确定储备规模”原则,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要求,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柳州市土储中心根据柳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发展需求以及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对规划期内市本级的土地资源,在储备规模、布局、结构、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以需定供、以供定储”的原则,柳州市土储中心根据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结合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财政资金预算、现有储备土地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新增储备土地规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柳江区、柳东新区的土地储备计划纳入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分类纳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实施办法》明确,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新增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项目所在城区及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区域、土地利用现状、项目投资及回报测算等内容。项目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应分类列出工程内容、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进度、资金计划等。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实施征地拆迁等具体工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地块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具体工程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选择建设单位,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前期开发项目应结合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土地储备机构须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不能用于修建建(构)筑物;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经验收达到土地交付条件后,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土储中心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供应。土地供应前,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出具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成本,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三个月内,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土地储备成本核算,报市财政局评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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