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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54号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


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制发31号公告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机制。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要求。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发布),纳税人发生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纳税信用将直接判为D级,在发票领用、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受到限制;纳税人失信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还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即税收违法“黑名单”),对外公布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由于受到多项限制惩戒措施,纳税人希望能够尽早修复纳税信用的诉求比较强烈。


二是进一步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2021年2月,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实际工作中,破产重整企业除存在欠税外,通常也会因管理不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涉税事项的情况,这些“小”的失信行为积累起来也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较大影响,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增加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指标和内容,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三是进一步衔接好“首违不罚”制度。2021年3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信用评价的基础是纳税人的具体纳税行为,对于发生了失信行为,但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处理方法,确保两项制度顺利衔接。


综合上述三方面考虑,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我们研究起草了31号公告,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发挥纳税信用在构建新型税收监管机制中的作用。


记者:从31号公告内容看,此次纳税信用修复调整主要变化是第一条,所列5种情形涉及对破产重整企业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是基于什么作出这些调整?是否结合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落地情况?


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明确了19种容易出现且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纳税人可在主动纠正后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各个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包括破产重整企业)。此项制度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据统计,自该公告2020年施行以来,共有1400多万户企业实现了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其中有34万户纳税人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提升为A级。在此基础上,31号公告进一步拓展纳税信用D级和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情形,并按照失信行为越严重、修复要求越高的原则,明确了修复条件,确保修复标准和修复结果公平、公正。


记者:第四条涉及“首违不罚”的信用评价调整是基于什么考虑?意味着什么?


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基础是纳税人的具体纳税行为,税务机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2021年新推出的“首违不罚”制度,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容错原则。为实现两项制度的顺利衔接,31号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失信行为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进一步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违规行为,让税收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破产重整企业处于特殊的“发展”阶段,由于破产重整的过程需要各债权人达成共识,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并报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执行,其破产重整的时间周期一般较长。为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31号公告适当放宽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破产重整企业和其他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一致的,必须是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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