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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四公司协议共同治理


2004年至2006年之间,海丰公司、金洋公司、同力选矿厂、兴安矿业公司共同出资分别在花垣县边城镇踏沙村白岩湾和花垣县边城镇通州村建设尾矿库,即白岩湾、通州两座尾矿库,四家企业共同经营管理、治理。期间,以第三方同发公司名义申报和办理两座尾矿库经营、治理所需的各类相关手续及资料。


2008年10月8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白岩湾尾矿库定为危库,列为省挂牌督办尾矿库,相关矿山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治理。


2010年8月26日,上述四家企业就白岩湾尾矿库和通州尾矿库的分开经营、管理及治理相关事宜,签订《白岩湾、通州尾矿库分开经营、管理、治理协议书》,约定:“经过几年经营排放,现两座尾矿库已基本排满,按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求,两座尾矿库都急需进行隐患治理,现由海丰公司和金洋公司共同经营、管理、治理白岩湾尾矿库……”协议签订后,金洋公司除最为初投入治理费用50万元外,未再参与对尾矿库的任何治理整改。


关联为公司获得行政许可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排放尾矿的场所,对于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其运行期限由国家安监部门核准。矿山企业在使用尾矿库的企业同时,需要依法对尾矿库进行严格管理和定期治理。


作为关联公司,受海丰公司委托,三立集团(海丰公司股安全生产东赵纯辉任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6月开始着手对白岩湾尾矿库进行治理整改的前期工作,先后委托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对白岩湾尾矿库进行工程地质勘查,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编制补充设计安全专篇,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施工,并由湖南矿山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全程工程监理。


2012年4月,经过海丰公司的治理整改,白岩湾尾矿库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2012年7月12日,三立集团以2000万元购买了赵纯辉及其妻子张金玉在海丰公司的股份。至此,海丰公司变成了三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经过海丰公司对白岩湾尾矿库的治理整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9月13日给海丰公司核发了(湘)FM安许证字(2012)S32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


随后,三立集团以海丰公司已成为三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由申请将海丰公司白岩湾尾矿库名称变更为“三立集团白岩湾尾矿库”,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三立集团核发了两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20日。


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2017年7月20日,花垣县环境保护局为三立集团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现白岩湾尾矿库由三立集团负责运行。


金洋公司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3月至10月,三立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因股东之间互相有资产出资需要复查的情况,故内部确定以10元每立方进行股东出资复查验证。经确认,赵纯辉资产出资项目白岩湾尾矿库按照剩余有效库容835.1万立方米进行确权,确权金额为8351万元。


金洋公司认为赵纯辉于2012年7月12日将白岩湾尾矿库作为其个人资产入股至三立集团,侵犯了金洋公司对白岩湾尾矿库所享有的共同共有的用益物权,遂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纯辉向金洋公司支付转让花垣县白岩湾尾矿库对价人民币4175.5万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金洋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尾矿库并不是企业的永久性固定资产,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只享有用益物权,且基于尾矿库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特殊性,这种进行生产的运行的用益物权必须经过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方能获得,白岩湾尾矿库被安监部门定为危库后,金洋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对白岩湾尾矿库的治理整改,现其主张对登记在三立集团名下的治理扩建后的尾矿库享有用益物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则阐释


最严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找到平衡,是长江沿线矿区政府和企业的重要职责,也是服务民生的重要体现。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因此,尾矿库并不是企业的永久性固定资产,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只有用益物权,且这种进行生产运行的用益物权必须经过合法许可证有效的行政许可,“谁治理、非煤谁使用、谁受益”是尾矿库运行的基本法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曾志燕认为,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尾矿库5年进行定期治理的主体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裁判立场。结合本案,具体有以下两点裁判要旨:


第一,金洋公司并不能够基于其最初修建白岩湾尾矿库的行为而始终对该尾矿库享有用益物权。白岩湾尾矿库最早是由海丰公司、金洋公司、同力选矿厂、兴安矿业公司于2004年至2006年间,共同出资修建。2008年10月8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白岩湾尾矿库定为危库,被列为省挂牌督办尾矿库,被相关矿山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治理。至此,在此次白岩湾尾矿库限期治理完成、并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9月13日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海丰公司名下之前,金洋公司等前述四家公司已经丧失了对原白岩湾尾矿库的合法用益物权。金洋公司主张,其在201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书之前,为白岩湾尾矿库的建设等投资1290万元。法院认为,在前述四家公司已经丧失对白岩湾尾矿库的合法用益物权的情况下,金洋公司该投资款项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是四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而非物权分配问题。


第二,海丰公司基于其实际治理、扩建白岩湾尾矿库的行为,并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海丰公司名下之后,已经成为治理扩建后的有效期现白岩湾尾矿库的合法用益物权人。治理扩建前的尾矿库缺乏各项规范性条件要求,治理的扩建后的尾矿许可证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执照。因此,两者之间虽然有承接关系,但是因为尾矿库的运行需要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在原尾矿库被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认定为危库且未予治理之前,从尾矿库的合法使用价值上讲,已不具备产生经济效益的功能和作用,丧失了继续合法运行的基础。海丰公司、三立集团之后办理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执照是在其经过实际治理和扩建以后、并经安监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审批发放的,金洋公司在仅投入50万元治理费用的情况下,主张享受现登记在三立集团名下的白岩湾尾矿库相关权益的一半,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专家点评


明确尾矿库的矿山定期治理义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张 宝


尾矿库是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放尾矿的场所。本案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经过治理扩容后的尾矿库归属作出了认定,5年并明确了尾矿库的定期治理义务,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是明确了尾矿库物权归属的认定标准。矿山企业尾矿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环境容量的利用行为,这种环境容量利用权是基于行政许可而生,建设者、运营者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获得对尾矿库的用益权利。即便其经过合法的行政许可,也不意味着尾矿库就属于其永久性固定资产,当行政许可到期未重新申领、延期,或者被撤销,其用益物权也将陷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二是明确了尾矿库建设运营主体的治理义务。尾矿库具有巨大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风险,决定了不能将其作为普通物权加以对待。经许可而产生的尾矿库用益权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需要遵守公法的管制规范,这些规范既包括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管,也包括对尾矿库污染防治的要求。违反这些规范,不仅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尾或者进行整改,甚至可能引发权利的丧失。这就要求尾矿库的建设运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承担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正确处置废弃矿渣,并对尾矿库进行定期治理,保证合法开采利用的同时,实有效期现矿产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案涉争尾矿库未经许非煤可擅自建设且被主管部门确定为危库后,相关主体对之进行治理扩容并依法申请相关许可后,法院判决原建设主体对治理扩容后的尾矿库不具有物权,体现了法院对企业环境保护义务的确认以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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