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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是否享有军人转业安置费(关于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政策)

三剑客



图/大唐 文/老干事


前段时间,有个群友咨询我。部队从内地移防到西藏,因为单位是按照批次集中办理随军的,家属的户口还没有随调过来,估计最快也要半年多的时间才行,不出意外就要跨年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他之前是驻地干部,领取了随军未就业补助,但是现在因为移防造成了实际的两地分居,而且探亲类型和行程也变了。他咨询,探亲路费能否补发,随军未就业和两地分居费能否同时领?


按照以往看来,这些问题似乎都是一个矛盾体,既然是随军,那怎么又可能存在两地分居,怎么又会出现配偶探亲路费?但是了解到像前文提到的这种特殊情况不占少数。所以我思考了一下,查阅了一些规定,做一些探索性的解答。



首先说说探亲的问题,根据新政《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有一段:


本通知所称不在同一地区生活,是指干部、士官所在驻地与父母或者配偶户籍地(含配偶为军队人员的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者地区,且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


因为部队移防,导致部队驻地与随军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符合这一条规定,那么这个干部属于两地分居干部。







其假期应当根据“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因工作调动、单位移防换防、家属随军或者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导致年休假假期发生变化的,应当调整年休假计划。”


进行调整,具体的假期计算方法为:全年应休天数按照假期变化前后分月折算,具体为:年休假假期=(假期变化前应休天数 12×变化后年内月数) (假期变化应休天数 12×变化后年内月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变化的当月计入变化前年内的月数。


尔后,根据《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制度的通知》,从2017年起,当年已发放探亲路费的干部、士官和供给制学员,因部队换防、部署调整、工作调动等原因,其探亲条件、探亲里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计算探亲路费,高于原发放数额的予以补差,低于原发放数额的不予退回。


那么理论上来讲,探亲路费与是否随军并无必然的联系,而应该是与配偶的户口和部队的驻地是否同地,以及是否在一地居住有关,大部分随军配偶不能发放探亲路费的原因是因为其户口与部队驻地一致造成,并不是说随军就没有探亲路费。


所以应当按照两地干部予以补发他的探亲路费。


下面就该解答,关于随军未就业补助和两地分居费能否同时发放的问题了。


2019年1月11日,强军网类似问题的官方答复为——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保【2013】529号)明确,军人配偶经批准随军后,符合未就业且无收入条件,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可以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关于调整夫妻分居费补助制度的通知》(军政【2018】134号)明确,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依据上述规定及两项福利制度职能,对随军家属已享受未就业保险待遇的,在军人工作调动后,办理家属随军迁户过程中短时间内可以同时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家属未调超过一年的,则只能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另,按照军官留营住宿相关管理规定,如干部能够定期回家住宿的,虽然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也视同与配偶实际同地居住,不符合享受夫妻分居补助费条件。


由此,在特殊情况下,两地分居费和随军未就业补助是可以同时领取的,但是这个缓冲期在执行时设置为一年时间。


随着改革的深化,军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不远的将来,很多移防军人的矛盾困难一定会的得到妥善解决。


期待那一天早点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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