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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抵扣(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对大连某投资公司的纳税检查过程中,针对企业投资公司的特点,以及对该公司2011-2013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的分析、对比,通过深挖细究,最终发现企业多抵进项税额和利用取得流向不符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真相,补征该企业所得税共计60.18万元。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初步分析断定该企业存在三个疑点:一是2011-2013年销售收入呈阶梯式迅猛增长,毛利率却从2011年52%突降到2013年的4.53%。二是近三年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基本为零,是否存在少计销项多计进项情况。三是是否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列支费用情况。


该投资公司经营的是日本某品牌传真机,进项发票全部从北京某电器总公司取得,销项则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开具给大连某数码公司,销项进项一一对应,不存在账外经营和销售给零散客户不开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计算,该公司2012年多抵扣了进项税10.70万元。检查人员调取的三年抵扣联显示,2012年该公司将宿舍发生的水暖蒸汽费共计82.29万元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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