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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贸易退税目录政策(出口退税的国际贸易政策)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哪些货物属于限制出口的范围?


答:根据我国有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下列货物属于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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