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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开户行信息怎么填(开户银行怎么填写中国工商银行)



300万银行存款不见了


2019年5月24日,沈芸突然听到消息,说有储户发现自己手上的存单在第三人处被注销,其中款项不翼而飞。她查询后发现自己也成了受害人之一,于是多次找工行金湖北支行理论,希望能将款项追回,却被告知款项无法追回。


事后,沈芸将工行金湖北支行告上法院,希望该银行赔偿存款本金300万元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12210元。


涉案外人经济犯罪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21年12月1日、12月10日和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对沈芸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一审法院青秀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两份《逮捕证》内容显示,梁建红、时蓓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南宁市公安局已对其二人执行逮捕,上述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而梁建红、时蓓参与了本案存单开户、提取等事宜,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应当驳回沈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沈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了沈芸的起诉,这也导致银行存款被盗的沈芸无法向银行追回存款。



作为沈芸的代理律师,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原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卫平对于广西法院的判决持保留意见:“我的当事人被盗存款是800万,除了公布的300万之外,还有另外一个500万的案件,是不同的支行,两次存款的时间相隔一天。我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和被告银行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存了钱,现在钱不见了,银行应当具有返还义务。即使认为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对本案存在影响,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而非驳回起诉。”


知情人透露银行流程漏洞


沈芸等储户的存款被盗和银行到底有没有关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向上游新闻记者披露了更多内幕:“不少受害者都是被月息2%的高息揽存业务吸引,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已经被捕的梁建红亲自办理,递出业务底单和大额存单。随后受害者被邀请到银行VIP室,要求用身份证办理后续手续,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存的大额存单被注销。银行应该存在流程漏洞,否则不可能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二天就把几百万的存单直接销户了。”


据《华夏时报》消息:“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该知情人肯定了这一消息的准确性,并透露了另一个细节:“因为被捕之前梁建红已经返还了一部分,所以这次案件最后的受害者是18人。”


这名知情人最后还透露,这个案件最后案发纯属偶然:“这种大额存单的到期周期是三个月,梁建红会在到期的前一天,让下属(时蓓)把其他账户的钱转到到期的大额存单银行卡里,这样受害人就不会发现钱被挪用过了。可是案发当天,时蓓照例提前一天去转款,却发现梁建红给她的账户是空的,转不出钱来,她马上就去自首了。”


3月17日下午,记者联系采访了当事人沈芸,但她婉言谢绝了采访要求。


新闻多一点


涉案银行发生多起盗刷案件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技术缺陷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在本案之前,工行金湖北支行在2018年7月两次发生过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并引发了相关诉讼纠纷。


第一起银行卡纠纷发生于2018年7月3日,原告贾女士发现自己在被告工行金湖北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借记卡),被人在美国盗刷了143613.87元。虽然贾女士第一时间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反映情况,但银行还是拒绝赔偿。


贾女士随后将银行告上法庭,工行金湖北支行的辩词是:“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不能视为盗刷;被告作为发卡银行,核验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后,依约付款没有过错;原告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泄漏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涉案交易导致的存款损失。”


由于贾女士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就近去银行取了100元,证明卡在身上,美国的消费是盗刷。最终,她赢得了官司,法院要求工行金湖北支行赔偿全部存款损失以及利息。


另一起银行卡纠纷发生于2018年7月25日,原告杨先生发现他在被告工行金湖北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借记卡)于2018年7月19日,在美国被盗刷了101207.8元后,立即到该银行进行了修改密码、取款、挂失等操作,随后报警求助,并通过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案外人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工行金湖北支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取款行为并非卡主本人行为,仍然付款给案外人,可见,工商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杨明相应存款损失。工行金湖北支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杨先生也赢得了官司,法院要求工行金湖北支行向杨明赔偿存款损失101207.8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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