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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案例对公开户(银行对公账户虚假开户案例)


被告人刘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管理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万某某”为承运方虚构货运委托书、运费结算申请等材料,使某公司向其实际控制的万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货运费用共计人民币863758元。


其后,刘某又操作万某某的银行账户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货运费共计人民币507 185元。剩余未支付部分货运费178125元由被告人刘某截留自用。随后,刘某以请假为由离开某公司并失联。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8125元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


法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骗取公司财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对民营企业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害。严厉打击职务侵占罪,能够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安全、健康、稳定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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