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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分公司独立核算怎么写(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有哪些)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个问题上,具有较重的证明责任。决议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财产独立性专项审计报告,不是一人公司股东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充分证据。




判理内容有节录




律师评析




1、法律推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和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如不能证明,则被推内容有定存在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要求一人公司每年都必决议须进行年独立核算审,但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专项审计报告不是股东会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设立的充分证据。当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可能混同,或者报告本身能够引起财产混同的怀疑时,法院仍然可以认定一人有的限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3、一人有限公司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除了年度审计报告写之外,还需要积极补充其他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独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独立的财产、哪些独立的人员和办公场所的证据。哪些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设立,对公司的财产独立性进怎么行鉴定。4、在财写产混同问题上,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重,起诉或申请执行公司类债务人,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独立核算唯一股东情形,如存在,则应当积极将其唯一股东一并起诉或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5、对股东会公司开办者而言,原则上要避免成为公的司唯一股东。如成为唯一股东怎么,应当严格坚持每年对财报作年审。



分公司

韩君恒 律师 仲裁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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