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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银行开户的审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严格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开户数量。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除基本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六条 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七条 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八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三章 银行账户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公司备案。


公司本级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准,总经理是职业经理人,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公司审批;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十一条 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三条 各公司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四条 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公司统一管理,设有财务公司的,则由财务中心和财务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核算内容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


(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销售收入;


(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


(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公司综合管理部批文。


(二)审批账户。公司根据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立账户。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需报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阅。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统一管理各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情况,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公司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余额日报制度。各公司每天17:30前应将公司所有账户余额编制上报,抄送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三)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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