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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215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7条的内容)

在公司合并时,不同意合并的股东(基本就是小股东了;异议股东dissenter)享有的保障是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在外国公司法中,这个保障适用于全部的公司合并场景(甚至还有高度类似合并的场景),很常见,但是,在我国公司法中没这回事。这次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创设了这个新请求权(姑且称之为“合并中异议股东请求权”吧;修订草案第215条)。必须点赞。


在点赞的同时,也有一些疑问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1、公司合并的情形有很多种,不只是修订草案第215条规定的公司与自己高度控股的附属公司的合并一种类型。为什么修订草案只针对这一种类型的合并赋予异议股东请求权?


2、应该怎么通知其他股东?


(1)必须要有稍微详细的法律规制来处理这个通知事宜。因为这是一个关联交易,必须假设公司会用对自己有利的交易条件来完成对附属公司的合并。如果法律在这里规定的不细致,就会出现漏洞,就会诱惑别人钻空子,就会产生各种纠纷。因此,通知的内容很重要。是不是应该开会,由公司或者公司内部的所谓监督机构来回答小股东的疑问,也很重要。只是规定发出一个通知,怕是不合适。


(2)合并的定价也比较复杂,涉及被合并公司的估值,也涉及存续公司的估值。估值时除了考虑资产价格,小股东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存续公司的治理情况,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内的职位的分配等要素)。通知中是不是需要明确全部的交易条件呢?


3、应当要求异议股东在什么期限内做出答复?是不是要求异议股东回复时必须还价


4、怎么确定“合理价格”?几乎可以肯定,在合理价格上面大家要吵架。立法者不打算予以处理?全部给法院去解释和裁判?


5、可不可以规定异议股东一边提异议一边可以先收下付款,再去就争议部分差额打官司?大事化小,不好吗?当然,异议不能阻碍合并程序的继续推进。


6、如果异议成立,应不应该支付从通知开始到判决期间的合理利息?


7、如果收购价格明显不合理(例如低于评估机构的测算结果),那么是不是应该给想占便宜的家伙一点惩罚?


总之,这是一个明显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场景,是一个容易闹出纠纷的事情,法律应该制定行为规则而且需要较为细节。


很明显,公司登记机关是不会耗费精力去处理这些问题的,似乎也超越了职权。如果公司法不规定,那么就只能一如既往地盼望最高人民法院扛起重任、出台司法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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