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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核定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1、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比较少见,常见的核定征收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但是他们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是个人经营所得税。因为上面的这几个企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再加上核定征收该如何交税呢?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5%=0.2(万元)


税金总计:3.96 7.83 0.2=1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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