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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核定征收(宜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监管体系建设。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各地要加快理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提高收运单位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完善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和计量管理,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尽快摸清非居民单位垃圾产生量底数,科学核定并动态调整非居民单位的厨余垃圾定额。鼓励各地探索建设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对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全流程量化监管。鼓励各地采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作模式,逐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机制市场化。


二、加快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逐步到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避免重复征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分步有序推进本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政策。南昌市作为省会城市、宜春市作为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应当积极创新计量收费方法,力争在2023年6月底前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2024年6月底前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其他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立健全等情况,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三、加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全面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的重要意义。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政策宣传,普及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知识,全面客观地报道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的用途、收费的制度及收费的标准等相关信息,提高非居民单位对加强非居民厨余垃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构建政策落地“最先一公里”。要加大费用征收和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非居民单位缴费积极性与自觉性。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为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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