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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税务筹划怎么合理避税(合理税务筹划 避税的方法2019)

自2016直播元年以来,以短视频为代表的MCN行业发展,直接催生了一个新兴的职业--网络主播。




但是,现行的税制体从计划经济、分税制演化而来,较少考虑主播这类分享经济催生的新型自由职业者的利益,随着越来越多的分享经济模式被大众所接受,如何避税成了这些新兴行业及从业人员需要面临的难题。


主播行业特点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主播行业有以下特点:


1.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2.既有兼职主播,也有职业主播;


3.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年轻人口比例越高的城市,月收入高于平均职业收入;


4.作业方式灵活。


主播的收入性质

主播与平台的关系决定了主播收入的性质。



模式一:与平台直接签约。


这种模式下,主播和平台直接签约——签署劳动合同,则为劳动关系;如果签署的合作关系则为劳务关系。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头部主播一般都与平台签署劳动合同,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模式二:与经纪公司签约。


主播和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来协调主播来进行直播。情况与模式一相同,签署的劳动合同则为劳动关系;如果签署的合作关系则为劳务关系;


模式三:主播直接使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


这类情况主播的直播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在确认主播收入性质时需要按照主播是否注册了经营主体与没有注册经营主体两种情况对对待。


上述合作关系中,主播个人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临时经营所得几种形式,由于主播职业属于对平台的依存性,收入偏高,从业方式灵活等特性,所以对主播行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带来非常大的空间。


节税方案

根据主播的合作关系及收入形式,我们来分析一下,如何合理利用税务筹划实现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1.收入金额在免征范围以内的,无须采用避税方式。


每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单次或者月累计劳务费收入低于800元;如果主播通过注册的经营主体获取收入的,月收入10万以下,或者季度累计收入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2.未进行税务筹划时,超出个税免征范围由机构代缴个税。


主播以自然人模式与平台或者经纪公司合作,如果是以劳动关系与机构合作,则理论上从机构取得的收入要以工资薪金的项目依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劳务关系与机构合作取得的收入则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三级累进税率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无论哪种方式下,主播收入越高,税负就越高,这是由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设计原理决定的。


3.变劳动收入劳务收入为经营收入,降低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为主播自然人注册成立经营主体,变劳动劳务收入为经营收入来实现降低税负节约税金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的经营所得应该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税,但是通过核定征收,税率可以大幅度下降到1.5%以下:


方案一:主播以个人名义在有核定征收政策的税收洼地开立个体户,与平台或者机构进行交易,可以享受月度10万以下或者季度30万以下免征政策。


方案二:主播以个人名义签约灵活用工平台,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承揽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的外包业务,灵活用工平台收取一定金额的服务费后向主播支付承揽费用,灵活用工平台按照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经营所得为主播代扣代缴税款并申报纳税。


方案三:主播以个人名义去有核定征收政策的税务机构代开发票到机构支取劳务费用。


目前常用的几类税务筹划方案各有其优势,主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工作区域,合作对象的要求等情况灵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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