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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网涉外(国家商标网官方查询)


为响应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主题保护知识产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多起“商标权”典型案例,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案例一


生产销售“冒牌”手机屏幕获刑


被告人陈某是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陈某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丝印部的生产,被告人贺某负责该公司的整体生产及人员管理。


经营期间,陈某对外接了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的订单后,由贺某、陈某娟负责安排生产,并以每片约1.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某达工业园三楼抓获陈某娟、贺某,现场缴获假冒“HUAWEI”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72250片、假冒“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4000片及带有“HUAWEI”“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一批。


被告人陈某也是东莞市一座无牌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贺某习负责该加工厂的生产及人员管理。经营期间,陈某对外接了假冒“HUAWEI”“HONOR”“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的订单,由贺某习负责安排生产,并以每片约1.1元的价格销售。


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晨达工业园六楼抓获贺某习,并当场缴获假冒“HUAWEI”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45860片、假冒“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42713片、假冒“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10100片。


2020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松山湖青田路设卡查车时抓获被告人陈某。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陈某娟、贺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他人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贺某习结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


四人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故判处被告人陈某、陈某娟、贺某、贺某习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案例二


定牌加工未经授权不得“出口转内销”


2017年10月,曾某(已判刑)租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新围街某处作为工厂。自2020年始,被告人曾某飞(系曾某儿子)以该工厂为据点,指使杨某、唐某(均被不起诉)销售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鞋子,涂某(系曾某妻子,被不起诉)参与该工厂的管理,并于2020年5月租赁厚街镇厚街新围街某处作为仓库。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抓获杨某、唐某,在上述工厂和仓库查获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鞋子合计2912双(价值约160160元)及作案工具一批,于次日在东莞市南城抓获涂某,又于同年8月8日在厚街镇丽某酒店抓获被告人曾某飞。曾某飞承认于2020年6月销售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女鞋一双。


经法院审理认定,曾某与被害单位于2016年曾存在涉外定牌加工关系(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内生产企业受境外商标权利人的委托生产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商品全部销往境外而不在境内销售的一种加工生产方式,如境内受托方超出涉外订单范围生产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将商品在境内销售,则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案涉缴获的鞋子由曾某实际经营的加工厂生产,即便属于合作期间生产的鞋子,作为受托方的曾某或加工厂的其他人员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亦不得将相关鞋子在境内进行销售。被告人曾某飞将案涉带有“ROTHYS”标识的鞋子在境内进行低价销售,势必会侵犯商标注册权人在境内的市场份额及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缴获的鞋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委托生产的产品,货值数额已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刑标准,被告人曾某飞在已有刑事判决认定曾某生产带有“ROTHYS”标识的女鞋鞋子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有一审民事判决认定该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故意指使他人销售案涉鞋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故判处被告人曾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例三


随意标注原产地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阿克苏地区某协会在被告黄某经营的东莞市茶山某水果批发行购买了一箱苹果,发现黄某销售的苹果上使用的“阿克苏”“新疆阿克苏”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文字:尹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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