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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领域主观过错(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一、造成反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是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的、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损害后果什么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主观上的状态,领域包括有过什么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不正当竞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过错之规定,具体侵侵权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主观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 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商标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 一、两个商标领域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


二、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不正当竞争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关系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反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与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主观如果对二者进行综合判断的,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是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侵权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与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二者均属于无酒精饮料类商品的关系过错商标,且商品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亦有类似之处。


所谓“其他损害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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