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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查营业执照的网站(营业执照在哪查询)

1. 行政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绥化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网站、第二的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营业执照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执法对象及违法行为:(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查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在哪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绥化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执法程序:发现(举报、依法检查)受理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诉申辩、审查批准立案、告知违法单位、个人拟作何种处罚及处罚依据、告知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安排听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意见书、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立卷归档。


法律救济: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天内提出听证要求;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事项名称:行政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的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营业执照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在哪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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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网站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执法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执法程序:通知受检单位准备接受检查、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持执法证到现场,并说明检查的理由、目的和要求 实地检查并听取受检单位的工作汇报、做好检查记录,并有检查人员签字;发现问题的,还应有当事人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理决;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符合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整理归档。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档案局的执法检查行为有异议的,查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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