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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担保(个人担保)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一直以来是资本市场严令明确的红线问题。但受困于多方因素,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时有发生,长期以来是饱受各方诟病的市场顽疾。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


就在春节前夕,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再度向市场表明监管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的决心。而选在这个时点发布该文件,更是为上市公司做好2021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指明了方向。


化整为零提升规则友资金好度


整体来看,此次《监管要求》一脉相承了过往对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严令禁止的精神。在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指导下,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开展体系整合工作,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以提升市场规则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


对于资金占用、担保违规担保的监管规则,存在部分规定已不执行、部分要求互相矛盾等情况,有必要进行全面整合。于是,此次修订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合而为一,方便今后的适用。


《监管要求》共七章,二十九条,言简意赅地对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行为提出总体要求,并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需要进一步作出规范,同时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要求整改,主要明确清欠解保、以资抵债要求。


四大变化彰显监管严厉态度


此次《监管要求》是对过往精神的延续,但重点来看,仍然可以看出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个人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过去要求所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并保留以资抵债的要求;


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这也是此次最大的变化,将此类违规行为上升至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资金往来强调多方主体责任


在资金使用方面,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仍然是六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式被明确禁止,包括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明显有悖逻辑的业务往来资金,代偿债务等。


但在反复老生常谈资金占用方式之上,其根本目的是督促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与此同时,年审会计师的作用被再度强调。年审会计师被要求在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基于独立判断,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确保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真实情况,能够如实地向市场披露。


建立清欠解保的持续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后担保,不能就处于听之任之的状态,更应当及时完成整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应当建立自查自纠的机制,控制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不当影响。


对于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如通过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独立董事还需要对此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还需要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关联方股东也需要回避投票。避免在清欠解保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二次伤害。


另外,作为担保事项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银行金融机构的注意义务也在此次《监管要求》中被重新强调。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上述文件需要严加把关,控制贷资金款风险。


联合施治设法解决顽疾


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违规担保等行为,将督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好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而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明确加强监管合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其中,公安的加入,将大大加强震慑力度。


国资委督促国有控股股东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对违法违规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个人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违反《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对证监会移交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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