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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包(直接发包备案)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基建通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5月1备案日起实施!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不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使用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属于抢险救灾的;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除本款(一)以外的民间投资的建筑工程。


通知原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建招〔2019〕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活动,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 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不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使用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的;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除本款(一)以外的民间投资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商发包等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直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通过“吉林省建筑市直接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后,在公共服务平台上按要求填写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上传承包合同发包,并按系统指定格式打印《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或《吉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以下简称《告知表》,两份,格式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填写的《告知表》被登记后,凭本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表》办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条 承包人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或者未先登记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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