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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营业执照怎么网上注销(个体户注销营业执照流程)


不起诉决定书(泗阳县某某用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至2014年9月间,被不起诉单位泗阳县**用品厂向无锡**饭店、无锡**大酒店、南京**饭店有限公司等34家宾馆、饭店销售火柴、牙签等用品。该企业法定代表个体户人米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少缴税款,安排公司生产负责人倪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开具“阴阳票”的手段虚开发票,即将发票联和存根联分开开具,发票联票面金额如实填写,存根联票面金额小于发票联票面金额。米某某、倪某某在开具给上述34家宾馆、饭店的424份发票的发票联上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2123795元,税额为63714元;但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税款时存根联上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151998元,税额为4560元。


另查明,被营业执照不起网上诉单位泗阳县**用品厂于2014年11月26日经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泗阳县**用品厂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核准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网上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应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泗阳县**用品厂不起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及2013年8月期间,仙居县*****厂两次向温岭市******厂购买法兰。因温岭市******厂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温岭市******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安******厂的钢材供应单位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向仙居县*****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两份,金额合计78464.62元,税额合计13339.98元,价税合计91804.6元。被不起注销诉人朱某某在明知开票单位及货物名称均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情况下接受了该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2016年6月3日,仙居县国家税务局对仙居县*****厂追缴增值怎么税税额13339.98元并加收滞纳金,以及处以罚款13339.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仙居县*****营业执照厂已经补交了抵扣税款和滞纳金,并已交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8月4日,本院对仙居县*****厂进行走访后发现,仙居县*****厂运营正常。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对于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发挥重要作用。本院本着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连检诉刑不诉(2016)40号


连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吴某某以张某乙为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在连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连城县**有限公司。其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占80%股份,张某甲占20%股份。该公司直至2013年08月28日注销税务登记。在此期间,连城县**有限公司接受了湖北省“**有限公司”虚泗阳县开的增怎么值税专用发票2份,接受了“**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并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上述7份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1818034.21元,总税额:309065.79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渝万州检刑不诉〔2016〕117号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 年11月,在时任万州区**乡政府乡长的被不起诉陈某某安排、指使下,万州区**乡财政所所长熊某甲(另案处理)、工作人员熊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前往重庆市万州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魏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室,要求其虚构货物销售业务,与咸丰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流程司张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虚假的原煤货物购销合同,由**乡政府借资300万元交给张某某作虚假的资流程金流,向咸丰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销售额共计5876068.13元,销项税额共计998931.87元,价税合计6875000.00元,并于次月申报纳税。上个体户述虚构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费1179679.78 元由**乡人民政府划款至重庆市万州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账户缴纳。上述业务增加税收获取的万州区政府及**乡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3048 元,通过个人账户泗阳县、现金的方式支付注销给**乡财政所,重庆市万州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未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州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偷逃税款的主观犯意证据不足,全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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