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减半征收文件)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下放“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掌握并反映企业诉求,与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压减工作相衔接,年内再依法取消下放一批企业发展最急需、“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市县均可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县级办理。进一步清理压减审批要件和审批环节,全面推进政府权力“瘦身”,为企业减负,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直有关部门)


3.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模块,明确各模块牵头部门责任和办理时限,审批时限压缩到32个工作日。建立“集中受理、同步办理、三级联动、一体运行、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运行机制,解决审批环节多、互为前置等问题,审批效率比原承诺时限提速60%以上。(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编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4.推行重点投资项目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对符合产业导向、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要求,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为相关企业节省审批人力成本40%以上。(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5.扩大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在非制造业领域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基础上,加快向企业设立、资质资格等领域以及条件适宜的制造业项目拓展,压减事前审批时限,为诚信企业办事提供便利,使项目落地时间平均节省3个月以上。(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6.落实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的,由该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文书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复核,并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予以纠正。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实现100%报备,纳入全程监督,有效防止行政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发生。(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7.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在全市15处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广区域化评估评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前完成特定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或调查勘探报告评估报告等,变“逐个项目、分别评估”为“一次评估、全区共享”,减少审批环节、提报材料,逐步实现进入该区域的单体建设项目“零评估”“零收费”。(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直有关部门)


8.减少涉审中介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涉审中介规范清理。年内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不得实施。规范一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完善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降低服务价格;个别暂时无法形成市场竞争的收费项目,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同级财政负担一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查处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不彻底、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突出问题,切断行政主体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不正当关联,推动中介机构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直有关部门)


9.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继续免收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免费发放招标文件(含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加快电子交易平台开发,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缩短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间。(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关心潍坊大事小情,就关注潍坊新闻网官方微信(微信号:wfnews001)!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0.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我市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通过同级财政补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2.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年—2018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


1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对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1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5.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按省级要求,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1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牵头单位: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潍坊海关;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7.清理规范收费,公布目录清单。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级取消减免收费基金相关政策,结合省财政厅相关收费目录清单,梳理公布《潍坊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潍坊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提高收费管理透明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18.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据《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对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出台《潍坊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2016版)》,便于企业更详细地了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相关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9.整顿行业协会、学会收费。加强对社会组织收费情况监督检查,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请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脱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负面名单,对经查实存在违规乱收费等情况的社会组织,及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


20.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认真落实《潍坊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潍政办发〔2015〕20号),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自主国际品牌、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1.鼓励僵尸企业兼并收购。对受让方用于并购僵尸企业的融资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年内给予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兑现所需资金,各县市自担,市、区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2.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建立市、县市区协调发展的产业基金支持体系,壮大政府引导基金,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组建基金群,通过基金市场化筛选项目,优先给予股权投入支持;依托市再担保公司,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联盟,构建覆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较为完善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对通过市场化筛选的项目,优先提供担保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金控集团、市再担保公司)


23.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在工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4.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打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集成化创业平台,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5.深入挖掘政策潜力。对国家、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凡认定条件有限制的,从宽认定;凡优惠标准有区间的,按上限执行。全面梳理兑现落实市政府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发展负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6.优化抵质押资质。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集中托管机制,出台实施细则,依法探索对于企业未确权办证的土地进行集中托管,完善相关土地手续,予以确权办证,为企业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相关登记机构在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类机构办理房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海关监管)等抵质押手续时,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27.规范减少融资中介收费。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为银行或贷款企业指定企业融资过程中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凡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等报告,或银企双方协商认可的评估等报告,登记机关都要据此为银行或贷款企业办理抵押登记。评估结果经银企双方认可,可连续使用,在一个授信周期内有效。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费率执行优惠费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28.确保授信额度、缩短融资流程。各商业银行要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和本机构实际,积极争取和实行综合授信贷款,制订综合授信、缩短链条等实施细则。各市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上级沟通,能够实施的尽快实施,并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各法人银行机构要根据企业特点和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客户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同业、信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清理不必要资金“通道”“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引导资金更多更快流向企业。(牵头单位:潍坊银监分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9.贷款及时到位。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基础上,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开展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等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贷款调查审批等流程环节的时间,加快贷款审批、发放。对于可以认定的部分,市级调配资源予以奖励。(牵头单位:潍坊银监分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0.用足用好政策性信贷。与政策性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工作服务协调机构延伸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积极向政策性银行推荐符合信贷政策和业务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争取优先获得足额融资安排。(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


31.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市级财政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超过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风险补偿。市级财政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市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专项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化解和处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32.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开展“助保贷”业务。由政府、合作银行、市再担保公司按照3:3:4比例建立企业融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政府按企业融资额的30%比例配置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当企业融资出现违约时,由政府补偿资金先行垫付,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与市再担保公司按3:4比例承担。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相应开展有关“助保贷”业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再担保公司、潍坊银监分局)


33.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资源置换、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方式,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担保服务能力。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分别组建1家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办理准入手续,增强其对我市重点项目、现代产业基金扶持项目以及各类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或再担保服务的能力。以市再担保公司为平台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设立全市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融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大对全市“三农”产业的担保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潍坊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34.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市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改制完成后,单户最高补助2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优先为规范化公司改制办理工商登记,对企业不收取任何工商登记费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35.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资助60万元;上市申请经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受理的,每家再资助120万元。对拟在境外直接上市的企业,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拟在境外红筹上市的企业,待挂牌交易后,每家资助100万元。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80万元。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4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自行负担。(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


36.推动企业并购重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7.推动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支持,对发债企业按照不超过发债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中心城区5:5负担,市、县1:9负担。通过建立投资收益合理回报机制,积极为PPP项目发行债券进行市场化融资创造条件。运用代偿补偿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债券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债券融资效率。鼓励通过外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为债券融资提供多样化的增信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经信委、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市金控集团、市再担保集团)


38.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我市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企业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营业收入8%的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给予60%的租房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期间不得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金控集团)


39.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40.发挥保险产品作用。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范围,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推广“订单 信贷 保险”融资模式。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


41.建立企业帮扶机制。各金融机构继续开展走访企业活动,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了解企业融资难题,实地提出解决方案。各银行机构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团队,逐企业进行会诊,帮助企业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对接资本市场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对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信委、潍坊银监分局)


42.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立应急转贷基金,并逐步扩大覆盖面和资金规模,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以贷还贷”等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创新向中型企业延伸。建立市级金融机构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对接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企业“两链”风险化解。推动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潍坊银监分局)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43.降低企业用工招聘成本。建立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网络,实现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运作模式、宣传平台、大型招聘活动“五统一”。统一市级人力资源市场,例行招聘会费用由每场300元降到每场100元的市场运行成本。加大不收费的公益性招聘会频次,由每年10场次增至每年70场次。实施就业信息村村通工程,扩大就业信息的覆盖面。开发“有微就有位”微信平台和“潍坊就业”手机APP,推动潍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互联网 ”的发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44.降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成本。一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外国专家400人次来潍服务,做好中国政府“友谊奖”和省政府“齐鲁友谊奖”的人选推荐工作,评选表彰第六届“鸢都友谊奖”10名。二是通过组织实施“金蓝领”项目培训、“千名青年技师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新型学徒制试点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每年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2万人。同时,实行免费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三是推进专业技术创新人才提升工程,每年评选潍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0名,为企业培养高层次人才2000人,建立人才绿卡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45.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范围,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对全市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等5类困难企业和全市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实施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困难企业为5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46.降低初创企业创业成本。落实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1年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由1万元增至1.5万元,科技型小微企业由1万元增至2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岗位补贴2500元等政策。实行“鸢都创业证”制度,整合梳理各项创业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实行创业服务一证通,降低初创企业创业成本。(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7.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8%的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由2%和1%降至1%和0.5%的政策;全面落实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基准费率为所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电力成本


48.落实销售电价降价政策。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31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349元,全年为全市企业降低电力成本5亿元以上。5月31日前,摸清全市一般工商业企业底数,全面落实调整降低销售电价政策;10月31日前,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49.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给予补贴。对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Nm3、35mg/Nm3、50mg/Nm3的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前已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下同);2016年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5月31日前,摸清全市享受超低排放电价补贴的企业底数,全面落实电价补贴政策;10月31日前,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0.对新能源发电给予补贴。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每千瓦时给予0.42元补贴;对于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按照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执行;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光伏地面电站上网电价分别为2016年0.98元、2017年0.96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对风电、光伏、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5月31日前,摸清全市享受电价补贴的新能源企业底数,对完成补贴申报手续的发电项目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到位;10月31日前,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51.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大用户用电实行“大客户经理服务制”,协助用好峰谷电价政策。对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严格落实到位。每季度末,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52.降低服务业电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01号),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与工业同价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负担。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组织自查,确保服务业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落实到位。每季度末,对全市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53.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全年完成交易电量40亿千瓦时,为企业降低用电成本2亿元左右。完成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资格的审核、上报、批复,指导企业签订交易合同;6月30日前,对交易情况进行调度、汇总;10月31日前,组织企业参加全省交易电量总体平衡;12月31日前,对全年交易情况进行调度、总结,为明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做好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54.解决房地产企业配套费政策延续过渡问题。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电力配套费延续过渡问题,5月31日前,摸清全省各地市房地产企业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提出我市房地产企业电力配套费调整意见。待省政策明确后,根据省政策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55.降低企业生活用电成本。对厂区员工宿舍有按居民用电标准需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审核属实的,按居民用电电价政策执行。受理企业申请,经供电公司现场核实为企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电的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电价格。每季度末,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56.落实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选择权。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收,一年之内保持不变。企业在设备检修、春节假期停工或生产经营暂遇到困难等时期,可提出减容或暂停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每季度末,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


57.加快电网设施建设。实施“特高压入潍”战略和“6945”电网建设工程,配合国家电网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做好6项特高压工程、9项超高压工程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抓好45项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月30日前,投产35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32公里,变电容量10万千伏安;9月30日前,投产35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161.3公里,变电容量45.5万千伏安;12月31日前,投产35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154.2公里,变电容量104.2万千伏安。(牵头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58.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2016年实施总投资4.96亿元的农村机井通电和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全市农村电网建设水平。5月2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投资4.96亿元。(牵头单位:国网潍坊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59.建设现代化公共货运枢纽。高起点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规划建设智慧总部基地、快运快递物流中心、多式联运中心、城市配送中心、仓储物流中心、高端加工及展示中心、智慧车源中心、配套中心等,以“互联网 物流 金融”为转型发展新引擎,以物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为驱动力,打造立足山东半岛,承担环渤海、东北经济圈与长三角经济圈的货物中转枢纽功能,对接“一带一路”经济带和东北亚地区,集公铁港多式联运功能于一体的国际智慧物流城。确定投资建设主体,9月份完成部分地块开工手续,年底前快运分拨配送中心启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潍城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


60.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加快临港物流园、空港物流园、丰泰(顺丰)电商产业园、高铁物流园、食品谷冷链物流园、综合保税区中俄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园等主体园区建设,建立专项协调推进小组,提高园区辐射带动能力。2016年12月31日前确保临港物流园的集装箱堆场、煤炭及散杂货堆场、件杂货堆场,建成投入使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凯冷链物流园、国际农产品展示交易中心主体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物流园区,年内形成交通运输组织条件、物流服务功能和运作网络,实施专业化、差异化经营的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食品谷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61.建设全国示范性甩挂运输物流基地。以潍坊港和辽宁营口港为陆海联运衔接基地,打造我国第一条货滚多式联运通道,形成连通华东至东北地区的物流大通道。2016年开工建设潍坊港航运中心,进一步拓展新航线,加密已有海运线路,通过潍坊港与营口港的海上对接,经由营口-满洲里-欧洲的海铁联运“新丝路”,实现与亚欧大陆的连通和延伸;2017年开通中韩、中日航线,“十三五”期间开通东北亚、东南亚、中澳等多条国际航线,开辟对外开放大通道,打造成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建设渤海湾乃至全国性示范甩挂运输物流基地。(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62.构建覆盖城乡的快递物流服务网络。充分发挥260个邮政服务网点、遍布城乡的快递服务网点、2000余家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68个镇交通所以及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促进快递企业与交通客运站点、三农便民服务站、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家店等终端网络平台深度合作,打通电商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快捷通道,发展电商小包等新型业务。2016年底,完成邮政网点、快递网点与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电商平台的对接,为社会主体提供包装、仓储、运输标准化、定制化服务,形成产运销一体化的物流供应链服务。(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


63.深化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增强城市共同配送信息服务平台的辐射能力和大范围资源整合能力,完善平台撮合交易、保险、融资、仓储地图、诚信等服务功能,提高社会物流需求和供给的匹配效率。以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认定一批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和示范龙头企业,探索成熟路径和商业模式,带动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上下游关联领域物流标准化水平的提高,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


64.发展供应链一体化物流。在汽车产业、化工产业等聚集区域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公共外仓,减少企业仓储成本。年内引入5家以上具有供应链设计、咨询管理能力的国内知名第三方机构,为我市制造企业提供供应链计划、采购物流、入厂物流、交付物流、回收物流、供应链金融以及信息追溯等集成服务,优化供应商管理库存(VWI)、准时配送(JIT)等高端智能化流程,推动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65.降低企业物流用地成本。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登记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企业租用闲置厂房、土地建设物流项目,对物流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当年设备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省及省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同级财政按设备(含自制和联合研发设备)投资额4%的比例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国土局)


66.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进出口等环节和领域不合理服务收费,6月底前取消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潍坊海关、市交通局、市港航局)


67.规范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取消靠垫费以及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港航局)


68.利用现代产业基金支持物流业发展。撬动金融、社会资本,壮大和利用已成立的现代产业基金群,加快物流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社会化、一体化建设,支持发展第三、四方物流企业,壮大冷链物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控集团、市金融办)


69.改善药品等冷链物流车辆检查方式。对运输药品等特殊货物使用的冷藏车辆,制定针对性检查办法,改进检查方式,尽量减少运输途中检查频次,有效避免因开箱检查次数过多,造成冷藏车内药品失效等问题发生。8月底前规范完善到位。(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70.提高物流配送车辆通行市区便利化程度。增加市区通行证办理网点,将通行证办理网点延伸至大型物流企业。根据路段车流状况,适当延长市区通行时间,配送车辆可在城区道路路牙石以上区域短时定点停靠,方便配送货物装卸。(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市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71.降低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年审收费标准。降低物流园区有关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经市发改委核准,物流园区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收费和计量校准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30%,物流园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复审零收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72.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科学分配现代产业竞争性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在全省率先实施《现代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竞争性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配合市产业办等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现代产业竞争性用地机制。按照市本级年度计划单列一块、违法用地扣减一块、低效用地扣减一块的方式,及时统筹年度用地指标,精准投向全市入选的现代产业建设项目,提高用地指标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73.推行年度计划预支制度,保障好项目及时落地。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落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未下达前,实施年度计划预支制度,县(市)可预支计划指标200亩,区(市属开发区)可预支计划指标100亩;对经济社会发展拉动作用强的高科技、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开辟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74.进一步落实“三张清单”,不断提速提效服务企业发展。认真执行权力清单、服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努力缩短用地审批时间。严守承诺,确保各项国土资源审批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强化督导,督促基层国土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争取用地尽快批复。部门联动,规划、发改、经信、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快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环评报告、立项核准等相关文件,确保在国家法定最短时间内完成。(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75.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组织开展城镇空闲土地核实工作,全面摸清全市空闲土地底数,制定盘活利用方案。结合全市“僵尸企业”处置,积极推行“腾笼换鸟”“零增地”技改等政策措施,帮助企业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力争2016年底前全市盘活低效利用建设用地1.5万亩。(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76.依法依规征地,提高征地效率。认真履行征地程序。落实《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征前告知、征中确认听证、征后公告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等费用,保障省政府按程序批准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人社局)


77.积极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裁执分离”。对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而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逾期仍不交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鉴国有土地上“裁执分离”方式,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中级、县级人民法院、市国土局)


78.多元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化保障,探索实行留地、留物业安置模式,为被征地农村集体安排产业发展用地或直接留厂房、商铺等物业,通过出租经营获取收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发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


79.大力推行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在全省率先实施“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三种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金标准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折算确定起价。以“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租金(土地出让金)标准应按全额市场价格评估折算确定起价。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确定起价。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80.取消卤水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一步规范卤水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征缴。对地表影响较小的卤水矿山等企业,经请示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论证通过后,在全省率先取消卤水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每年为卤水矿产企业降低成本4216万元。(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