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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网前期报表在哪打印(国税纳税申报表在哪里打印)

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单位的账簿金额应与财务报表、申报表等对应的项目金额相符,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许多单位的账簿与会计报表存在出入,有时甚至大相径庭。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大连某销售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了列支未取得相关发票的财务费用,直接将账上未体现的费用进行了申报,稽查人员对此作出了相应的税务处理,补征企业税款13万。


财务费用陡然增加


在国税局稽查人员对大连某销售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前,首先对企业纳税检查年度内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中,有57万余元的财务费用,而在接下来对企业财务费用的核查中,发现企业财务费用账上记载金额为5万余元,两者出现了明显的不符,这些远远超过账上的财务费用从何而来?


账表不一显真相


对此,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 [2009]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补征该企业企业所得税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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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 [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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