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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范围)

一、一般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除数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薪金除-累薪金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个人所得税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个人所得税算。


例如,小李2020年7月换了一家工作单位,新公司在8月初发放小李7月份工资时,由于小李当年在新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仅为1除数个月,因此新公司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只可减除1个5000元(1个月5000元/月)。







二、特殊情形


(一)年度工资内首次取得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范围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这里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例如,大学生小王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8月初发放小王7月份范围工资时,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7个5000元,即35000元。



(二)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具体来说需同工资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扣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例如,小张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张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张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则A单位发放小张2021年1月份工资时可直接扣除全年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即一次扣除12个5000元。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减除费用的规则仅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累计减除费用均为固定值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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