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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第16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规定)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业、稳就业政策精神,为及时帮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沈阳市参保单位复工复产、稳定岗位,现就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预拨付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一、予拨付范围


全市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基本条件


沈阳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2021年1月1日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和沈阳市产业结构调整、环保政策。排除严重失信企业(单位)。


三、返还方式


返还方式全部实行“免申直返”,即通过数据系统“主动检索,智能比对”,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和参保单位提供“免打扰服务”,直接将返还资金打入企业帐户。符合稳岗返还条件但不符合“免申直返”的企业和参保单位,待省政策下发后,可自行到参保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四、予返还标准


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剩下的资金待上级下发政策后,再进行补差额。如果拨付额度和条件与上级政策有冲突,原则上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基调,我们将进行补发或追缴。


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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