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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薪金(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新的个税法颁布以后,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问题又成为热点。从新的规定看,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了调整,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办理。


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是指有多个企业同时为一个劳动者发放薪酬或者劳务费。此时,由于个税的起征点问题,以及不同收入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困惑。




打个比方,老潘在A公司工作获得了一份收入为5000元,同时在B公司工作又获得了一份收入5000元。假设这两份收入都是工资收入,按照新税法的起征点5000元,A公司与B公司给老潘报税时,都是无需扣税的,即零申报。


但老潘一个月实际的收入是5000 5000=10000元,明显超过了起征点,存在了少缴税款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大家知道实践中企业是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的,如果没有依法足额代扣,A公司和B公司会不会产生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责任呢?这个问题,在老的个税法中就有规定,新的个税法又进行了调整。




修订前个税法对于两处收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所谓的纳税义务人,就是劳动者。根据这个规定,老潘在取得两份5000元的收入,且A公司和B公司都扣除了起征点实际未缴纳税款时,应当自行在下月去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老潘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纳税申报,那么就是老潘的责任,而A公司和B公司没有责任。


当然在实践中,有一些不自觉的同学确实没有去办理纳税申报,于是税务局在前几年金三上线后,交叉对比出了一个名单。一方面税务局给名单上不自觉的同学打电话,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发放工资的单位,请他们帮忙督促这些同学办理纳税申报。


但是讲真,每个月都去纳税申报,实在也有点麻烦。正好新的个税法对工资薪金采用了年度计税的方式,两处收入的办理方式也有了变化。




修订后个税法对于两处收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从修改后的规定看,把缴纳主体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非居民采用老法的规定,还是每月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居民不再需要每月去申报,而是采用年度的汇算清缴。


复习一下新税法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规定,如下。


个税法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简单的说,如果劳动者一直住在国内或者住了半年(183=365/2取整)以上,就可以一年一次办理汇算清缴了。如果不住在国内或者只在国内住了半年以下,不好意思,只能一月一办纳税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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