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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算营业外收入吗(增值税减免计入营业外收入汇算清缴怎么填)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即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进行相关处理,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按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


案例: 2019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服务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41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过程: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0*10%=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1-2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2=19万元


会计处理: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万元


其他收益 2万元


加计抵减10%为什么计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营业外收入科目

因为增值税加计扣减10%是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该项优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因此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1.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内容


其他收益科目是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新增的科目。指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2.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外的收益,他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


3.其他收益属于营业利润项目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收益 投资损益 套期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


由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属于政府补助,其补助的费用也是与营业利润有关,故与日常活动相关,同时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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