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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应纳消费税产品的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交纳的一种税。


消费税有从价定率、从量定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率复核计税(简称“复合计税”) 三种征税方式。采用从价定率方法征收的消费税,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税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企业销售收入包含增值税的,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采用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按税法确定的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单位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确定。采用复合计税计征的消费税,由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税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消费税和根据按税法确定的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单位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的消费税合计确定。



​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税费”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纳的消费税。


1、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其应交纳的增值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基本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


基本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企业如有应交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一般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增值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企业进口应税物资交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应交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成本。


基本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甲公司国外进口一批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商品,已知该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540000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08000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货物报关后,自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为72000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为93600元。进口商品已验收入库,全部货款和税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进口商品的入账成本=540000 108000 72000=720000(元)


借:库存商品 7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93600


贷:银行存款 813600


本例中,应交消费税税额=(=540000 108000)×(1-10%)=72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20000×13%=9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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