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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差旅费住宿费报销标准(山东省差旅费住宿标准2019)

差旅费支出是企业一项日常性的费用支出,指的是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大多数企业在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费用: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费用:如果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3、住宿费


4、差旅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等;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车等费用;


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




报销嘛,就该有发票,以上这几类费用,唯独差旅补贴没有发票证明,我们今天就来聊聊,差旅补贴究竟用不用交个税?要不要贴发票?除此之外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涉税要点?


要点一:


差旅补助不需要开发票!开不开发票,关键是看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属于那就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一般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特殊的,开具编码601-616不征税项目除外),因为其本身无需缴纳增值税。


然而员工收到的差旅补贴,是企业按照企业差旅费管理制度按照出差天数给职工的差旅补偿。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为什么需要开发票呢?有的税局让企业差旅补助用发票税前扣除,我只想问问,这个到那里去开呢?


根据政策规定,出差补贴不需要发票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起做差旅费处理,不属于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薪酬。




要点二: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账务处理时支付出差补助: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等相关科目


贷:库存现金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要点三:


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各地掌握的口径是不超过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制度按标准发放补助,只要是标准以内的补助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门标准


沈阳市税务局明确(2021-07-13):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职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沈阳市税务局也指出,因差旅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


山东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鲁财行〔2016〕27号)所明确的标准,这个标准一般分成两部分,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分别为每天100元、80元。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执行呢?


(二)企业标准


1、自行制定标准


浙江省税务局答复(2019-12-05):如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


2、参照行政机关执行


同样来自于浙江省税务局上述答复: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


3、按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掌握


安徽省税务局答复(2020-08-04):根据上述文件(“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要点四:


以差旅补助的名义向员工发放的各项补贴,特别是有的公司出差补助每月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的出差补助没法享受免征个税优惠。


要点五:


按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有份的大额差旅补助,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人很“聪明”,觉得既然“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那我们从工资里拿出一大块当作“差旅费津贴”发就好了。显然,这只是“很聪明”,但不符合税法规定。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相关答复(2021-06-09):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税务局也有类似答复(2021-03-18):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出差补助要放入差旅费一起报销列支,不能混入工资发放。


要点六:


出差补助应该注意:


1. 有制度。


公司必须制定了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


2. 有证据。


职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


3. 有形式。


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切记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要点七:


差旅补助、误餐补助不作为企业缴纳社保的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要点八:


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也属于差旅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差旅费核算,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九:


差旅补助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比如: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这是证明差旅补助的真实性。




问题∶公司发放员工的差旅补贴标准过高,是否有税务稽查风险?


答∶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报销目前税法没有统一规定,一般企业都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这个文件的规定比照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在具体报销标准上有一些差异,但是具体报销范围基本和上述文件差不多。企业会计在处理差旅费时可以按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制度、标准执行,但要注意把握好合理性原则



以下为地方的口径请参考:


如∶《天津市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差旅费支出规定∶


1、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企业的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标准,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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