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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1)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注释: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适用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1)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基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三年房产税


【适用主体】


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




注释:


1) 3年内免税指:自医疗机构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的3年;


2)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适用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1)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三年土地税


【适用主体】


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


1) 3年内免税指:自医疗机构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的3年;


2)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车船税


【适用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1)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三年车船税


【适用主体】


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注释:


1) 3年内免税指:自医疗机构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的3年;


2)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各项税收


【适用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注释:


1)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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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征企税


【适用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水利建设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释:


非医疗服务收入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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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卫生机构免征各项税收


【适用主体】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注释:


1)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卫生机构减征企税


【适用主体】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释: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释:


1)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注释:


1)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对血站供应给医基金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注释:地方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和。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公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适用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注释: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税


【适用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缴纳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缴纳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 财税字〔1999〕264号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适用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注释:


1)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2)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全部制造业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度开始,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注释:


也可以不享受,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地方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大部分行业,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小规模纳税人限额内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按月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注释: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小规模纳税人疫情减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释:


小微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1.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税前利润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2.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率10%。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医院策的公告》(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1. 资源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房产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6.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7. 地方教育附加




注释:


1. 具体的减征幅度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2. 已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含)以下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适用医院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


2.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票面税额或按照9%或3%计算抵扣进项税。




注释:


必须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是劳务派遣员工。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适用主体公立】


全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量留抵税额(即: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




注释:


1) 需要同时满足个条件才能申请:


A.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3)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水利建设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这两种情况,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释:


1)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账簿印花税减免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1)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2)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注释:


该优惠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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