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王秀梅教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野生动物进阶保护的解读》直播讲座圆满结束。
下面对王教授的讲座内容做重点回顾,方便大家学习交流。
王秀梅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野生动物进阶保护的解读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进阶
从1973年《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新增三项内容,罗列了24项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保护从未放松。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野生动物修订条文的解读
(一)新增的罪名、对象明确
(二)增设条款的定位问题
1、法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刑法341条之第3款
2、推定:妨害传染病法治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3、权威的定位为“涉生物安全犯罪”涉及的相关条文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
(3)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
(4)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
4、立法原意
(三)作为刑法第341条之第三款的合理性问题
刑法处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立法原意上理解“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四)犯罪圈扩大化问题
1、犯罪目的
以食用为目的,通过“目的”的要求,没有扩大犯罪圈,但也不是限缩,而是明确化,同时进一步印证“立法原意”:生命健康安全。
2、主观方面的特征 (出现适用中的法条竞合)
3、犯罪对象
将打击对象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明确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事实上不是扩展,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犯罪对象“野生动物资源”的进一步明确“陆生野生动物”,但未限制在“三有野生动物”范围内。
4、行政犯向刑事犯的发展
《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
(五)刑罚的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没有改变刑法第341条的量刑,仅设置了“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刑法第341条第1款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是实施行为即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二和第三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三款,应理解为依据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刑罚。
4、关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应当是“数量 情节”。
(六)《修正案十一》新增罪行的数罪并罚及其他加重情节
1、交织其他犯罪
非法持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贩卖,包括网上交易和远程交易;洗钱;腐败;涉税务方面的犯罪;欺诈;玩忽职守;妨害司法等。
2、加重情节
涉疫情期间的犯罪行为;该罪行造成受保护野生动物死亡或对生态系统造成相当大的破坏;犯罪是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的一部分实施的;犯罪是利用大规模的贩运;该罪行涉及大量标本或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该罪行是由主管当局参与实施的;犯罪涉及巨额财务或其他物质利益,或造成巨额财务或其他物质损失。
(七)其他问题分析
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刑事法保护
2、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刑事法保护
3、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问题
三、延伸:国际在行动
(一)拯救行动
(二)立法行动
(三)国际司法实践:世界头号贩卖野生动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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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该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本次修改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生产到生活,从教育到金融,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刑事法律问题。有鉴于此,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联合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共同推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题系列讲座”,邀请多位重磅嘉宾莅临线上直播间,为大家解读本次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增改要点,条款热点,实操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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