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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编制规定)

一、市级城市建设项目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城区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生态环保等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城建项目投资控制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城建项目实行项目预算控制。项目预算是财政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投资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项目预算控制在项目投资概算规模内。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收支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规模,作为审批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审批新建项目年度资金支付额不得超过年度城建资金中新建项目可用资金规模。


四、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城建项目前期阶段应注意什么?


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加强城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要明确城建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构成,落实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本,保证资金来源与需求平衡,切实贯彻落实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


五、城建项目投资概算如何确定?


答:城建项目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在中介机构评估等基础上,合理核定项目投资规模,保证项目投资概算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城建项目投资要量力而行,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


六、城建项目预算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内,对项目单位送审的施工图预算等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审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即为项目招标控制价。


七、城建项目预算调整条件是什么?


答:项目预算确定后,项目预算在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引起投资变化的;(二)因批准的建设内容调整、设计变更引起项目预算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中止或投资增减变化的;(四)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预算级次等发生变更的;(五)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调整的。


八、城建项目预算调整的程序及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城建项目预算调整金额在项目预算金额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实施;预算金额调整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市委、市政府确定调整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调整,落实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向财政部门提报调整申请,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九、城建项目概算调整的条件及程序如何规定?


答: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要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审定项目预算,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


十、城建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如何安排?


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市级预算编制要求,续建项目主要根据合同约定、新建项目主要根据项目预算及年度工程实施进度等提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年度支出预算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城建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总额不突破城建项目资金规模。


十一、城建项目资金拨付要点是什么?


答:城建项目资金拨付遵照“按预算、按合同、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20%拨付;项目进度款原则上绿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60%拨付、其他项目不超过70%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办理工程结算款清算。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十二、城建项目资金拨付流程是什么?


城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城建项目资金何时不予拨付?


答:资金支付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违规情形,暂停或不予拨付资金,倒逼项目规范管理。(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未按规定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调整项目预算而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的;(四)对项目预算执行明显异常或未经批准擅自超预算建设的;(五)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六)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八)转移、挪用项目资金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四、城建项目资金使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回国库。


十五、城建项目财务决算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在3个月内办理资产的转结、移交,并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手续。


十六、城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城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本项目或者本行业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编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新建项目支出,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绩效运行监控主体,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对照预算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在项目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送财政部门。


十八、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审核。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进行整改;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九、如何提高城建项目绩效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


答:要求城建项目绩效评价重点针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持续营运能力等方面实施,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程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等评价指标,有效保证绩效评价的科学、规范、完整、全面。


二十、城建项目预算管理监督部门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对城建项目投资预算管理监督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厘清管理边界,强化监管责任。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城建项目预决算审批、项目资金筹集及拨付;发展改革部门主要牵头组织审查投资概算方案,确保项目按照审批概算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保证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审计部门负责对城建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监督等。


二十一、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主体违规行为按规定应如何处罚?


(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未依法组织招投标,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项目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擅自超过批准投资概算增加的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违规施工造成预(概)算突破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故意突破限额,编审、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存在问题的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还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规定予以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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