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何时修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修订哪一项)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2019年11月27日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与现行政策有诸多不同,今天跟大家聊聊增值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增值税法的视同销售将现行政策进行整合修改。货物视同销售主要在《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体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营改增项目的视同销售在财税[2016]36号文体现。


上述货物及服务,意见稿统称为“视同应税交易”,对视同销售的范围跟规定做了调整,精简为四种情形,如下:



整合修改之下有许多的不同,下面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1、服务不再需要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在意见稿规定的视同销售四种情形中并未出现“服务”,即日后“服务”无需再视同销售。


★以房产租赁为例,房东无偿向租户出租房产,需要视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按意见稿的规定,则不需要视同销售。房屋“免租期”不属于无偿捐赠,现规定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在辨析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时,还需要考虑“无偿”,如广告企业存在服务兑换的形式,虽然没有现金交易,但属于有偿交易,现行规定与意见稿都是需要按照兑换服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2、新增:无偿赠送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

意见稿新增了单位和人个无偿转让“金融商品”(除用于公益事业外)需视同应税交易,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的转让。


金融商品一般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无偿赠送金融商品,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3、机构间移送货物不再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同一纳税人不同市县机构间的货物移送需视同销售情形。而意见稿并未将其确认为视同应税交易。


★例如实体零售店,实体店经常在各地设置分公司,分店之间经常相互调货。按现行规定,如果A市向B市的零售店调货,暂时存放在门店未销售,在货物出库时B市零售店就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税。按照意见稿的规定,B市零售店仅需做商品库存管理,待A市实际销售时,A市门店再向B市采购货物,此时B市才需要缴税,可有效延缓纳税的时间。


取消移送货物视同销售后,税务处理更简单,企业的运营效率更高。




4、委托代销及销售代销不再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而意见稿不再其确认为“视同应税交易”。


当代销业务无需再确认“视同应税交易”之后,代销货物按代销商品库存核算,无需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双方仅当结算代理手续费时,委托方确认为销售费用,受托方确认为销售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




5、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分红

  • 资产为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七款规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进行分红,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应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意见稿则未将其确认为“视同应税交易”。


但是否意味着货物对外投资、分红不需要交增值税?


★根据意见稿规定,有偿转让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有偿指现金、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外投资的对价是股权;股东取得实物分红,并非无偿受赠,而是过去投入资本的补偿,因此自有货物对外投资、分红不满足“无偿”的前提条件,仍需要交增值税,只是不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 资产为无形资产/不动产

在营业税时期,根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资产打包方式进行(包含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若仅是作价投资,营改增后,根据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指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有偿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而意见稿并未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但按“有偿”性质理解,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 视同应税交易的豁免情形有所调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的豁免情形为: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而意见稿中仅保留了“用于公益事业”的豁免情形。不保留“以公众为对象”豁免情形的原因可能为其内涵难以界定,故而在实务中无统一的衡量标准,难以进行税收的监管。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个税资讯及筹划与综合管理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