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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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