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福建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劳动厅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


闽劳综[1997]2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就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下同)为计发基数。


二、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的生活费,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三、企业职工病假、事假、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工资应按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后的工资总额为计发基数。


四、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愿固定职工辞职,其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应以全部工资收入为计发基数。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