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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的股东会决议模板(股权变更协议书范本)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记票。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届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15:00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197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阳勇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6,076,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6,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4、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6,044,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7785%;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96%;弃权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719%。


2、 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6,04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6486%;反对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95%;弃权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719%。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邓瑜、金嘉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数额;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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